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注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第三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同时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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