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它负责人。 (3)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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